当前位置:主页>政务公开>运政部分>内容
港航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07
                                                             港航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港航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港航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辨的权利;
4、当事人对港航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港航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港航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港航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港航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港航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港航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港航管理机构和港航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港航管理机构和港航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港航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港口、航道、航运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或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当事人有接受港航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和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港航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当事人对港航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阅读次数:
上一篇: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   下一篇: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许可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 管理登录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129号 邮编:234000 电话:0557-3623690 传真:3623690
版权所有:宿州市地方海事局
技术支持:慧泉信息科技